2012/5/1 16:18
6、該商品房通過餐飲業環保批復手續后,買受人未按約付款,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部分的日萬分之五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逾期30日,出賣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出賣人選擇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應按本合同總房款的1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并賠償出賣人完成工程配套所支出的全部費用。
7、在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后或出賣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工程配套后,買受人未按約付款,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部分的日萬分之五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逾期30日,出賣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出賣人選擇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應按本合同總房款的1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8、本合同簽訂后,買受人無法定或約定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的,買受人應按本合同總房款的1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并賠償出賣人完成工程配套所支出的全部費用。在房屋取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后,買受人無法定或約定理由單方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應按本合同總房款的10%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二、交易對方情況介紹
(一)交易對方的基本情況
出賣人:河南大通置業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鄭州市農業路東段12號
法定代表人:徐春陽
注冊資本:1000萬元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憑證);建材、五金電料的銷售。
該公司與公司不存在關聯關系。
(二)交易對方上一會計年度未與公司發生過類似業務。
(三)交易對方履約能力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及《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商品房現售應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及房屋權屬證書。另根據《鄭州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商品房現售,應當取得《房屋產權登記備案證》。本公司律師經查詢河南大通置業有限公司提供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鄭用(2007)第0453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007)鄭城規規管許字第(0015)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004)鄭城規建管許字(0275號)和(2006)鄭城規建管許字(0243號))、《預售許可證》((2007)鄭房管預字第1710號)、《施工許可證》(140102200410250401號)等法律文件,認為擬購房屋符合上述商品房現售的規定。擬購房屋不存在仍發生效力的查封,也不存在抵押他項權利,擬購房屋符合國家有關商品房現售的規定。
根據本公司律師對交易對方資質以及交易標的相關法律文件的調查,及在此基礎上給出的法律意見,公司認為交易對方河南大通置業有限公司具有良好的履約能力。
三、合同履行對公司的影響
上述《商品房買賣合同》(共三份)轉讓價款總額為 (人民幣)31,740,526元,公司將用本次募集資金支付該筆款項。該金額占公司2007年會計年度營業總收入(916,616,270,33元)的比例為3.5%。合同的履行不影響公司業務的獨立性。
本合同的簽訂不會使公司失去另一項同類重大合同。
本次購買的房產將用于全聚德華中區域鄭州旗艦店的經營。由于該房產位于鄭州市核心區域,在此開設直營旗艦店,對促進公司產品在當地的銷售、提升經營業績將起到積極的作用,并將較大程度地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提高品牌知名度,逐步形成以區域中心旗艦店為龍頭,加快建立該區域二級開發和管理的模式,推動公司連鎖經營的發展。該項購買將增加公司固定資產。
四、合同履行的風險提示
根據《合同補充協議》的約定,買受人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備齊辦理餐飲環保批復手續所需全部資料、文件,交由餐飲環保審批主管部門審批。買受人只有在辦理完畢《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手續,且該商品房通過餐飲業環保批復手續后才開始支付購房款。在本合同簽署后兩個月內,如果該商品房未通過餐飲業環保批復手續的,本合同存在終止的風險。
中國全聚德(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備查文件:
1.《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08231600
2.《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08231508
3.《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08231557
